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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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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应当到卫生局重新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怎么办理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三、非法行医罪法律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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