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一百人以上重伤或一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这类事故需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分析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包括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拓展延伸
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界定与追责机制
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界定与追责机制是确保在特重大事故发生时,能够明确责任单位并实施相应的追责措施的重要机制。在特重大事故中,责任单位指的是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界定责任单位的原则包括事故成因、管理责任、监管责任等。追责机制则是指根据责任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追责,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追责机制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多种手段,以确保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事故防范和管理水平,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界定与追责机制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机制。根据相关法规,特重大事故由专业调查组进行调查。责任单位是指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界定责任单位的原则包括事故成因、管理责任、监管责任等。追责机制则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手段,确保责任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管理水平,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