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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没有合同只有收据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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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收据单没有租房合同的,一般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依照口头约定按时缴纳房租,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将租赁房屋对第三人进行转租。

一、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房屋转租应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转租应注意下列事项: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财产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我们应如何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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