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一、偷东西被打伤了怎么办
1.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携带凶器盗窃算盗窃吗?
不算。行为人携凶抢夺会转化为抢劫罪,但携凶盗窃的,不会转化为抢劫,但如果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犯抢劫罪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犯罪未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2018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康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狗套、编织袋、扎带、砍刀等工具,伙同韦某到某村庄内偷狗,由韦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康某,沿途寻找狗。凌晨6时许,二人进入某村内寻找狗,未果,出村时被村民们发现并追赶拦截,康某、韦某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被村民朱某驾驶汽车截停,康某为抗拒抓捕,持砍刀将朱某的汽车驾驶室玻璃砍坏,随后与韦某弃摩托车逃跑,不久,韦某被村民抓获,康某持刀逃往桂林西站方向,村民龚某驾驶汽车追赶拦截,被康某持砍刀砍坏该车挡风玻璃,龚某出于害怕弃车逃跑,康某随即驾驶该小汽车逃离现场。【判决】法院认定康某已着手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康某携带工具来到作案现场,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盗窃未遂,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一,《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康某伙同韦某为偷狗的目的,准备了狗套、砍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于凌晨驾驶摩托车到某村庄寻找狗,其二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经完成,即预备行为已完成。第二,康某伙同韦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来到作案现场,整个过程一直在寻找狗,虽没找到但一直没有放弃,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是由于没有找到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盗窃未遂,被村民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