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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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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定管辖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受上级法院审判权的限制。即基层法院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循管辖区域原则、层级管理原则和专门管辖原则。其中,级别管辖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定管辖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受上级法院审判权的限制。这意味着,基层法院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必经过上级法院的审批或监督。在实际操作中,级别管辖主要表现为一审法院与上级法院的审判权分离。具体来说,一审法院(即基层法院)可以独立审理、判决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二审法院(即中级法院)则可以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审查,但不得超过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机关,对上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复查、裁定或审理。

级别管辖原则与上诉制度有何关系?级别管辖原则是上诉制度的基础之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具有上诉权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此过程中,基层法院行使的是一审审判权,而上级法院则行使的是二审审判权。如果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这也体现了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管理和监督。

级别管辖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有利于保障基层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快速、低成本的司法服务。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基层法院人员素质不高、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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