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更名,但需要经过双方同意。拆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商中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法律性质。拆迁协议的特征包括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协议必须是合法行为。处理拆迁协议效力纠纷的方法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一、拆迁安置协议可以更名吗
可以,但要经过双方同意。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就补偿安置所涉及的事项达成协议,一般包括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拆迁协议的法律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处理方法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结语
拆迁安置协议的更名需经双方同意。一旦签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单方面变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地点、期限和过渡方式。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性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满足平等、合法的要求。处理效力纠纷时,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