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虽然《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竞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付的经济补偿的三倍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后面正式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但是这种对竞业合同上限的规定,也不失为司法实务中确定竞业合同违约金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计算标准。在实际中,面对用人单位要求给付竞业合同违约金时,仲裁庭和法庭应该参考这个竞业合同违约金数额上限,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二、竞业合同违约金要参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法律对竞业合同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都没有明确规定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般标准是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一般在工资的30-50%之间。
三、哪些劳动者需要签订竞业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签订竞业合同的劳动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技术人员
很容易知道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这一类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其入职时即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避免其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可见,劳动者是否会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负有保密的义务,是双方是否需要签订竞业合同的前提,一个不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与公司签订了竞业合同也不需要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却需要向其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