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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人格尊严能否保障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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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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