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损害赔偿、出资违约等责任;
(1)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公司成立后的实际资本金额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金额一致。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可以保证公司成立后财产的实际价值不低于章程规定的资本金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金额,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2)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违约责任是指未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向其他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公司不成立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返还已收股的责任,承担已订立合同的责任;
(1)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成立,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承担。
(2)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和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成立有缺陷,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罚款制裁。
公司设立缺陷是指设立的公司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设立程序严重违法但仍取得公司设立证书的情形。
从法律责任来看,主要包括发起人和股东对资本充实和罚款的制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