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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的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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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的期限的规定

函询对象必须按照《函询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写出《本人情况说明》,经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后,报市纪委具体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使用打印件的,由本人逐页签名。

函询的期限的规定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依据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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