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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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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后,发现犯罪分子的漏罪的,按照数罪并罚处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一、数罪并罚是指什么,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二、减刑后再犯新罪怎么处理?

减刑后再犯新罪处理如下: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方法执行。数罪并罚分为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和判决宣告后的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数罪并罚特点如下:

1、必须是一个行为人犯有数罪;

2、一个行为人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最终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行政处罚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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