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投标。参与投标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投标资质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或者获得总公司的授权后参与投标。只要其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就可以投标。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什么
主要原因是:1、现有法律存在弹性空间。《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业主或代理机构留有弹性空间,目前招投标竞争对手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影响评标结果。2、提供虚假信息问题突出。由于招标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不便于监督,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3、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发挥既定作用。一是为增加评标专家库库容,凡符合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二是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实属困难。4、成本控制的财务处理具有一定弹性。建筑产品的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的伸缩度,工程成本控制的财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的物质基础。
二、建筑公司分公司有没有的投标资格
我们都知道,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项目招标并与承包商签订项目合同,否则被视为违法;此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一项非法分包行为,因为该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
总公司中标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移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实质上,总公司分包给分公司的施工建设,导致违法分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商的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无效,人民可以依照规定,收取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总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无法申请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为承包商提供施工服务,以履行与总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种规定。
三、联合体中标怎样签合同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首先,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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