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400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县 | 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令第八十八号,2016 年7 月2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许可 | 1400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w | w | .t | 豆网 | 水库管理单s.c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o | 无 | |
行政许可 | 14003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利局 | 水利站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令第77 号,2011 年1 月8 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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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4004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水利局 | 水利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第十六条 | 申请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许可 | 14005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水利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 | |
行政处罚 | 1410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w 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 ww水利局 | .t水政科 | aodoc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s.c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om法定时限: 下 | 无 载高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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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处罚 | | | 豆网 | | | | |
行政处罚 | 14102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 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w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处罚 | ww | .t | aodoc四十四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s.c组织、自然 人 | om 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处罚 | 14103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 七条;《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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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41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处罚 | 14105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 条;《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豆网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处罚 | 14106 | 对节水设施没有建 入使用的处罚w 规定的要求擅自投 | w | .t | aodoc | 其他机关、s.c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07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下 | 无 载高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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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的处罚 | | | | | | | |
行政处罚 | 14108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09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 许可证的处罚w | | .t | 豆网 | 其他机关、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o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10 | 对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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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4115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16 | 对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17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 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w | ww | .t | aodoc | s.c人 | om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18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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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4119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 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第五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1 | 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w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w水利局 | .t水政科 | odoc《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 十九条 | s.c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o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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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4122 | 对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3 | 对擅自在水利工程w 管理范围内兴建建 设项目的处罚 | 水利局 | .t水政科 | odoc四十四条;《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s.c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o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4 | 对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 | 水利局 | 水政科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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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理权和使用权的处罚 | | | | 人 | | | |
行政处罚 | 14125 | 对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河北省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6 | 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第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7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w 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水利局 | .t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odoc第 六十条 | s.c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o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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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4128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 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29 | 对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处罚 | 14130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w | w水利局 | .t水政科 | odoc第四十 | s.c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o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31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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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的处罚。 | | | | | | | |
行政处罚 | 14132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33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34 |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w 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水利局 | .t水政科 | o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 s.c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o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下 | 无 载高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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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 | | | | | |
行政处罚 | 14135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36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w | w | .t | aodoc | 其他机关、s.c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4137 | 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无 | |
行政处罚 | 14138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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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 | | | 人 | | | |
行政强制 | 14201 | 限期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在饮用水水源地内设置的排污口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七条 豆网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4202 | 限期拆除严重影响 设施 w | w | .t | aodoc | 其他机关、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4203 | 强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在指定地方设施的工程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 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4204 | 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行为 | 水利局 | 水政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5 个工作日下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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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 | | | 人 | | | |
行政强制 | 14205 | 拆除或封闭未经取得水申请批文擅自建设的水工程设施 | 水利局 | 水政科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征收 | 14301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 水利局 | 水保站.t | aodoc | 其他机关、 | 法定时限: | 冀价行费 | |
行政征收 | 14302 | 生产建设项目治理费征收 | 水利局 | 水保站 |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冀水农字〔1994〕2 号)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冀水农字〔1994〕2号 | |
行政征收 | 14303 | 生产过程废渣(沙)治理费征收 | 水利局 | 水保站 |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冀水农字〔1994〕2 号)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 | 法定时限: | 冀水农字〔1994〕2载高0.10-3.00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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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 | | | | 人 | | 元/㎡ | |
行政征收 | 14304 |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产品数量及销售价格收费治理费征收 | 水利局 | 水保站 |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 规定》(冀水农字〔1994〕2 号)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 冀水农字〔1994〕号按开采的矿石、砂、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格收取3-5%的治理费 | |
行政确认 | 14601 | 节水设施竣工验收w | ww | .t | aodoc | 其他机关、s.c人 | om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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