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不得影响案件审理;复印已审结案件材料需盖章确认。律师和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哪些案卷材料?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案卷,但是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复制或摘抄,但不得影响案件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需按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应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人员的协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也有权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明确了相关权利和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