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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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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质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同时详细阐述了质押合同的必要内容,包括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权转让的时间等。文章强调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并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并且可以质押各种权利。最后,文章指出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书面形式是法律的要

法律分析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意味着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合同为质押合同。首先,要写好质押合同。第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转让的时间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未载明上述内容的,可以补充、更正。三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第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成本和实现质押物的成本。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六是可以质押下列权利: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财产权;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第七,动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质权转移给质权人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质权人交付物权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补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思而达成的协议,包括签订书面合同、交换信件、电传、电报等。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好处是有书面基础,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容易查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具体内容是什么,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容易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区分责任,依法处理;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谨慎行事,减少纠纷的发生。质押合同的订立需要书面形式,这是法律的要求。另外,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不生效,但在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时生效。这是动产质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权必须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有效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权为基础。

结语

质押合同是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基本法律关系,其中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方,质权人为债权人。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权转让的时间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未载明上述内容的,可以补充、更正。同时,质押合同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成本和实现质押物的成本。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动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质权转移给质权人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质权人交付物权凭证。质押合同自权利证书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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