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该动产卖得价款并优先受偿。质押物可以是可移动的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股票、商标专用权等。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法律分析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该动产卖得价款并优先受偿。是指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动产向银行质押,银行、借款人和第三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第三方在动产质押期内对动产进行日常监督,并保证质押物安全,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本外币授信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方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资格和能力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等。
相关法律知识: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拓展延伸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在贷款期间按照协议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第三方监管则是指在质押贷款过程中,由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证质押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质押贷款的第三方监管通常由机构或监管机构设立,其目的是防止质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贷款违约、权利纠纷等。第三方监管机构会审核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资格、贷款合同的合法性、质押物的价值、贷款利率等关键要素,并在贷款发放前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同时,第三方监管机构也会对贷款期间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本息。
质押贷款的第三方监管是质押贷款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有效降低质押贷款的风险和纠纷,提高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结语
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该动产卖得价款并优先受偿。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动产质押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在质押过程中,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成立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资格和能力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等第三方。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在质押过程中,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团报告。
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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