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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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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不立案裁定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不接受起诉书、不出具书面证明书、不一次性通知当事人需要纠正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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