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公司政令下达及复命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政令的下达与执行。
第三条 管理者的命令应简洁、明确、全面。命令执行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复命。第二章政令下达
第四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无条 件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任何人无权也不准阻止政令下达或扣压政令。
第六条 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但不可以越级指挥下级。
第七条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均有权向直接下级发布工作指令。工作指令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命令执行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向命令下达人做出保证。不能完成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说明。第三章督办
第九条 在政令下达后实施必要的督办,可保证政令到位准确、及时,使下令人能及时掌握受令人执行命令的进度。
第十条 下令人可自行督办,也可指定专人执行督办。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决议、总经理书面命令的执行督办均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其他受令人无论级别高低均应主动配合。第四章复命
第十二条 命令执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命令下达人复命。
第十三条 复命内容为完成任务的质量和结果。
第十四条 命令执行人可以口头复命,必要时或有要求时以书面形式复命。
第十五条 命令执行人应无条 件接受行政检查。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