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也适用于长兴长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原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程(试行)
3 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财务)是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等工作。公司档案室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登记等工作。
4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1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是企业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包括:
4.1.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1.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4.1.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1.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2 公司经济业务所形成的会计凭证,由财务按照归档的要求定期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好案卷目录和说明。要求做到:整洁美观,凭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上封皮,并加盖年度、月份、起讫号码、月份次序号、装订人签章等。
4.3 会计账簿每年装订一次,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印章必须齐全。
4.4 财务报告每年装订一次,按月份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加上封面。
4.5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 度终了后,可暂由经营工作部(财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经营工作部(财务)编制移交清册,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间于每年3月底前。
4.7 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8 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按公司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4.9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规范性附录A。
4.1 0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财务主管鉴定、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审核,报公司档案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清册同时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4.1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1 2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档案、财务、审计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4.1 3电算化的会计档案以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按前款的规定保存。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视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4.1 4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