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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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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医院关于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内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 聘用人员期满不再续签;医院撤并、受聘人员退休、死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限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五) 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 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七)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 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 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 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三)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未经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

(五)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格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医院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或不能履行合同,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医生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四)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五)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其提前解除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医院为受聘人员出国学习、外出进修、脱产上学等培训提供资金的,受聘人员应当在培训后有5年为医院服务的服务期。受聘人员违约的,应退还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因违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__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全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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