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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证明需要去哪些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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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领养证明需要到民政局去开具。领养证明是用来证明领养关系的,符合领养条件的领养人,具体条件如下: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领养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因此开具领养证明的部门是登记领养关系的民政部门。领养是严肃的事,因此一定要走流程办程序,私下领养是不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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