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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收养公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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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收养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

(二)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三)收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监护人三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还应说明配偶情况等。

(四)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等,此证明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

(五)收养人同意收养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接受收养的“声明书”。并必须由双方甚至三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无论是声明书还是协议书,其内容都应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最好是在公证员措导下拟写。

(六)如果是由社会福利机构而来的,应提供儿童来源的证明。

(七)如果是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收养小孩,还必须提供无犯罪的证明。并且所提供的证明须经当地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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