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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受法律约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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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

2.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或者外交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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