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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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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企业分立时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企业分立后,各分立企业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当然不能相互结转弥补。

法律分析

分离是指一家企业(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转让给现有或新设的企业(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通过交换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来换取分立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企业的合法分立。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解读:

①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分立是企业资本的收缩,是企业净资产(股权)的分割,而不是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会计处理上是不计损益的。

而税务处理上,认为被分立出去资产,对被分立企业来说,所得税不再延续,所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同理,对分立企业来说,相当于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了资产。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就是,分立企业的股权公允价,这里笔者认为股权公允价就是分立出去资产公允价减负责公允价,因为分立不可能产生商誉。

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仅对分立企业股东)对分立出去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清算之后对剩余财产向股东(分立企业股东)分配,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处理。

④新设分立就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纳税主体消失,毫无疑问,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后,分立各企业,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当然不能相互结转弥补。

注意事项: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亏损,并不转移,仍有分立后的被分立企业依法弥补。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清算期亏损,那么亏损将永久不能弥补。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分立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所得用于派发或者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分立时税收处理规定较为明确,但具体操作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结语

企业分立是企业资本的收缩和净资产的分割,不涉及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在税务处理上,被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而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后,各分立企业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纳税人,亏损不能相互结转弥补。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清算期亏损将永久不能弥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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