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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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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收养公证要注意的问题有:

1、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有关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2、收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件。

4、收养人与送养人可分开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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