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能直接对地上修建房屋进行处理,而是要先进行分家析产,对自建宅基地进行确权,之后才能针对房产进行分割。在不分户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划分,均分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分割宅基地及住房,一方向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宅基地已有建成房屋,在确认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一方取得房屋给予另一方补偿。宅基地已有建成房屋,双方仍愿意在其原有的房屋分房居住的,直接明确各房屋归属。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人有哪些权利
1、拥有宅基地上建房、添加附属设施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农民,农民就依法取得了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建造如厕所、猪舍等附属设施的权利。在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也可以种植花草树木等等。
2、拥有无偿永久使用权利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并且宅基地的使用没有时间,受法律保护。如果农民宅基地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比如闲置时间过长、宅基地上房屋完全坍塌等,是不会被集体收回的。
3、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置权
虽然农民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也不能进行随意的处置。比如,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尤其是不能向城镇户口人员进行买卖。如果要进行宅基地的流转,也需要建立在其上游建筑物的前提下,进行规定范围内(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和赠予。当然,在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方面则可以由子女通过房屋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搬迁的时候家里人头怎么分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2、现有动迁有两种: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5、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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