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相对比较有利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等条款中都有体现,包括:1、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天;2、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3、扩大了企业裁员范畴,降低了对程序的要求,使企业更具操作性。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明确规定,员工办理辞职时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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