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拒收人民币向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也有权以消费者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城市政务热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以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平等交易等权益为由进行投诉、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 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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