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佳旅游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范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范围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包括个人和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期,根据吸收存款额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划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法律分析

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第二个方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第三个方面: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拓展延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对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信任的侵害。根据我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或者并处罚金。刑期的长短和罚金数额将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是否有违法所得的转移和隐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起到震慑和惩罚的作用。因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对于不同金额和人数的吸收存款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将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信任,对于该罪行的严重性,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事责任及量刑标准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