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寄递过程中,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因非我公司原因造成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的赔偿责任。国内特快专递EMS快递邮件的赔偿标准包括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未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赔偿,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赔偿400元人民币。中邮快货的赔偿标准根据保险手续和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法律分析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我公司原因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我司不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重量无减少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
4.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
5.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6.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国内特快专递EMS快递邮件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2.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
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邮件如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所付资费(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3.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赔偿标准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中邮快货赔偿标准
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按照声明价值委托我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我公司将按照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寄件人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我公司可以向寄件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寄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寄件人未办理任何保险手续的,我公司按照每千克2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赔偿,每票物品最高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合同物流赔偿标准合同物流项目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公司对于邮件在寄递过程中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以及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特定情况,如不可抗力、违反禁寄规定、邮件封装完好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内特快专递EMS快递邮件的赔偿标准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或所付资费的三倍。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赔偿,如延误、丢失、损毁等。中邮快货的赔偿标准根据保险手续办理与否进行赔偿。合同物流项目的赔偿标准依据合作协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