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和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有权检查和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也需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贷款人死亡时,担保人需向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当事人约定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外,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也不得泄露借款人的营业秘密于第三方。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借款,并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权利和义务都是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检查和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贷款人安全收回贷款。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既是贷款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这便于贷款人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偿还贷款的能力,以便及时作出反应。
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通过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这样就会增大银行到期收回贷款的安全系数,使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提高资金运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会促使借款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
贷款人也应注意不得滥用对借款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即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否则贷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贷款人死亡担保人还吗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还需向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事人约定如贷款人死亡保证人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贷款人死亡不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债权债务未终止的,债权的从权利,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未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贷款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十日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未作书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对于借款合同贷款人来讲,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需要履行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肯定是不行的。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贷款人需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贷款调查。此外,贷款人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前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基础资料和有关情况说明,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同时,贷款人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并在贷款存续期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需要向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并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分析。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对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借款人的规范经营和按时还款。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检查和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贷款人安全收回贷款。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既是贷款人的主要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也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对于借款合同贷款人来讲,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需要履行自己所要承担的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肯定是不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