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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离职会获得工资吗?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有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劳动者提前通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或起诉个人老板。辞职方式包括正常辞职、即时辞职和违法辞职。劳动者需提前通知单位,试用期为3天,正式职工为30天。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有工资吗?

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有工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试用期内离职的,不影响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二、员工主动辞职的方式有哪些?

1、正常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无过错的,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劳动者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在辞职时,都应当提前通知单位,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应当在辞职前的三天通知单位,通知的方式不限于书面方式,但是正式职工辞职的,就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且需要在辞职前的三十天通知单位。

结语

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有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有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也可以向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辞职方式包括正常辞职、即时辞职和违法辞职,不同情况下劳动者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无论正式工还是试用期员工,在辞职前都应提前通知单位,试用期员工通知期限为三天,正式员工通知期限为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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