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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什么2023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和工伤认定程序与手续的介绍。根据工伤等级不同,赔偿金额有所差异。申请人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

法律分析

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7个月;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5个月;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3个月;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21个月;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8个月;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6个月;

七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3个月;

八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11个月;

九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9个月;

十级伤残赔偿金额 = 职工月均工资 × 7个月。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

(一)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拓展延伸

成都市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如下:

1.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与工伤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3.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检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5.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复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复检申请,但不得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7.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以上是成都市工伤认定程序和手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工伤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根据成都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和成都市工伤认定的程序与手续,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同时,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等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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