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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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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时,可以进行再次鉴定的申请。但需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提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其救济途径是十分有限的,即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

法律分析

如果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满意,他们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综合上述内容可知,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其救济途径是十分有限的,即只能申请再次鉴定。其理由是: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工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鉴定结论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也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救济。

二、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哪些后果?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些工伤职工以自己还未痊愈、需要继续接受治疗为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目前,我国遵照执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伤情有变化的话,可以申请进行工伤复查鉴定。申请进行工伤复查鉴定的,也是向原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程序其实都是差不多的。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工伤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鉴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鉴定申请。

结语

总之,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是有限的,只能申请再次鉴定。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不享受相关待遇的后果。因此,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认真对待并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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