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书人
(如下简称甲方)
(如下简称乙方)
(如下简称丙方)兹为不动产共有,经当事人和谈,拟订条目以下: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合伙人,于年月日,以配合资金,购置
处,面积
公顷地皮一笔。并径向
地政构造年月日,收件字号
号,所有权移转登记为甲、乙、丙配合共有美满在案。
第二条前条不动产的各项应纳税捐,及改进用度,由合伙人配合领取。
第三条对于配合共有物的简略单纯修葺及其他保管行动所需用度,由合伙人配合领取。
第四条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担负,由合伙人配合领取。
第五条共有不动产的治理、惩罚、改进或设定包管等行动,须经全部批准或依靠合伙人规定为之。
第六条共有人退伙时,对本件不动产的共有权,经过合伙人退还需求出资及好处调配后,即移转于别人共有决无贰言。
第七条合资若有新到场的合伙人,该合资关于本件共有不动产,当然获得配合共有人资历。
第八条本约关于共有人的继受人或继承人,均属无效。
第九条本左券经公证后见效。
第十条本左券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共有人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