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里没有明确说明: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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