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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诉讼的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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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复制费用。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对于民事官司来说,需要交纳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是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十元至五十元。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如果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对该财产分割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的标准交纳;对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二是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是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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