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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重组主要采用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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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资产重组的正确定义,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定义是指公司控制人和企业外部经济主体进行的,重组企业资产分布状态、调整、配置过程、重组企业资产权利的过程。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合并、所有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有权销售、资产置换。

1、收购合并在中国收购合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所有权和资产,合并其他企业,或者采用方向性扩大合并其他企业。

2、所有权转让这里的所有权转让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大宗所有权转让,包括所有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分配、控股股东收购等形式。

3、资产剥离和所有权的销售资产剥离和所有权的销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自己的一部分销售给目标公司以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销售目标的不同,可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票销售。

4、资产置换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库存滞留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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