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一、处理婚姻纠纷要提供什么证据
婚姻纠纷案件应该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提供结婚登记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如去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这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关于婚姻系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等情况。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书面的证据。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不过在收集这项证据时,最好像专业的婚姻律师求助,以免对他人造成侵权。
5、提供子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明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如果以前曾起诉过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这会影响到法院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