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时,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同样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在转制两年内适用特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为城镇居民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包括: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但可再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夫妻为归国华侨、夫妻均为独生子女。
法律分析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拓展延伸
河北省推行新的生育
河北省推行新的生育是为了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鼓励适龄夫妇合理生育,提供更加全面的生育保健服务和支持。还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此外,还将设立生育奖励和补贴措施,鼓励生育健康的宝宝,并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医疗资源。通过这些措施,河北省将努力实现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结语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旨在适应人口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管理,鼓励合理生育,并提供全面的生育保健服务和支持。此外,还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并设立生育奖励和补贴措施,为生育健康的宝宝提供教育和医疗资源。通过这些举措,河北省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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