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已废止)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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