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2、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3、审批管理机关审批。矿业权审批机关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主体资格和受让方资质条件。
(2)采矿权转让条件和转让人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3)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关键条款。
(4)采矿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
4、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在审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审查转让的程序要件,能够准确划分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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