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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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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促使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充分保障群众环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由区环保局会同属地镇街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沟通交流、分析讲评等方式,就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条若企业法定代表人非企业实际负责人,可授权委托企业实际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近三年内被连续处罚3次及以上违法企业;

  (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企业;

  (三)近一年内信访投诉急增,或被主流媒体报道的企业;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

  (五)拒不配合环保检查,拒不实施污染治理的企业;

  (六)有其他行为需要进行约谈的企业。

  第五条约谈由各片区分管联系领导或属地镇街分管领导主持,法规科、环境监察大队、相关环境保护监察所或派驻开发区负责人、属地镇街相关负责人参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报请区领导主持。

  第六条 环境监察大队、各环境保护监察所或派驻开发区办管辖企业中有符合上述第四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向法规科提交约谈申请,由法规科进行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提交的约谈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约谈原因、存在问题、拟整改意见。

  第 法规科收到约谈申请后,应联系约谈领导,确定约谈时间、地点,明确参加人员,并制作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应包括被约谈方信息、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流程、参加人员等内容。通知书制定后应当于约谈前三日内送达被约谈方。

  第九条约谈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并指出存在问题;

  (二)被约谈方对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下一步拟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被约谈方表态。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需形成约谈纪要,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约谈纪要一式三份分别由法规科、约谈发起部门及被约谈方留存。

  第十一条约谈发起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各环境保护监察所、派驻开发区)应当根据约谈纪要内容,开展后续督察,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约谈纪要样式

  杭州余杭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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