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xx]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xx]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xx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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