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复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四、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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