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决 定 书
20xx年9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债务人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了该起其破产清算一案。因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压力较大、债权人数量众多、矛盾可能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仪征市陈集镇丁恩浩、尚仁和、张文明、张长兵、郭道勇、仪征市张子明、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黄梅为清算组成员。丁恩浩任清算组组长,尚仁和、张文明任清算组副组长。
指定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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