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的概念及建立
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收统称。现行制度开征的消费税是对个别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 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目的 (1)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 (2)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3)以税代费
(4)弥补市场调节局限性
(5)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增长
2.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征收范围 属选择性商品税
纳税环节 属单环节征收,在生产销售环节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双重征税 税率结构 属差别税率
3.消费税的分类
(1)以开征目的为分类标志
型;奢侈品型;替代使用费型;特定调节型
(2)以征税范围大小为分类标志 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
(这是荷兰税务专家克劳森对129个国家的税制结构进行考察后所提出的一种分类方式) 型
即开征的目的是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消费,以保证公民身心健康或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如对烟、酒征税,对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征税等。 奢侈品型
即征税项目主要涉及各种奢侈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化妆品以及其他高档消费品。 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和鼓励公民节约开支。 替代使用费型
开征的目的是替代原来收取的某种使用费。
例如,对使用公路者要收取养路费,用于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但采取收费方式不仅征收成本高,而且很难管理和规范,如改为对车辆燃油征收消费税则比较公平合理,且征收成本低。 特定调节型
即征税的目的是实现某种特定的调节目标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例如,我国19年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的特别消费税就是为了调节当时的市场供求矛盾。
有限型
是指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传统的货物品目,如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石油制品、机动车辆等。 征收范围通常不超过10~15种货物类别。 我国的消费税便属于有限型。
中间型
是指在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部分征税类别,增加的项目主要是食物制品和奢侈品。
征税范围一般保持在15~30种货物类别。
延伸型
是指在中间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更多的杂物,征税品目一般超过30种货物,如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木材制品等都包括在其中。
(二)我国的消费税改革
1、改革的必要性(建立在94税制基础上)
(1)征税范围的不合理,对不该征的征了,应征的又没有征到。
表现在:对生产资料征税,如酒精类的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汽车轮胎类的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等 ;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如高尔夫球、摩托艇、私人游艇等 。
(2)征税形式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国外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
征收环节方面,首先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 ;其次,不利于防范偷逃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3)在引导消费和结构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明显。
原消费税仅对11类消费品征收,范围过窄,而我国的高消费人群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过窄的消费税对东部的高消费起不到作用。
事实上,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来的。
2、06年税改的主要内容
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消费税制,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消费税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这次消费税调整从11大类商品增加到14个,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3、最新税改内容及动向
(1)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
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2)2009年5月1日起调整烟草税
一是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适用税率:5%。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2009年8月1日起调整白酒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保持20%的税率不变, 将税基提高至酒厂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对规模较大的大企业原则上提高至60%~70%。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补充:自1994年国家第一次对白酒开征消费税。
1997年提高白酒消费税 。配制酒提高消费税,同时 出台的还有白酒广告费税前不得列支等一系列“性”措施。
2001年从量征收消费税 国家宣布对白酒实行“复合计 税”新,在过去从价征收白酒消费税基础上,再对每公斤白 酒按0.5元从量加征一道消费税, 并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
酒消费税改革历史回顾:
2002年取消对白酒上市 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 2009年白酒消费税新调整。
(三)消费税税制的构成要素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金银首饰由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2.征收范围
14类消费品 按其属性可以分为五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少数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3.税率
一般规定:主要有三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复合税率
特殊规定
(1)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的税率确定 (2)酒及酒精的适用税率
4.纳税环节
单一环节征税,一般选择在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金银首饰例外):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进口应税消费品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意义:
便于征管;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四)消费税的计征原理 1.计征方法
(1)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 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税款。
不含税销售额=含的销售额/(1+率或征收率) 价内税——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中含消费税但不含 价外税——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中不含但含消费税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包装物及其押金的处理
根据包装物是否随同产品销售和是否收取押金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P244
但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特殊方式下的处理 (1)销售量的确定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是否纳税的确定:
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 不纳消费税和;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缴纳消费税,但不纳; 用于其他方面 视同销售,移送时纳和消费税 计税依据的确定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无同类消费品的参考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成本利润率的确定)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税务的界定
委托加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计税依据的界定 有同类销售价格的; 无同类销售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外购已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应扣除所用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于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对于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5)进口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价定率征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应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 × 税率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P250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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