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意向书
合作项目名称:尖山铁矿低品位矿石外委加工
甲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
乙方: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尖矿分厂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实施尖山铁矿低品位矿石外委加工项目,具体条款如下: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品位TFe 16%以上、粒度≤75mm的低品位矿石,甲方应保证矿石供应的均衡连续,不得因矿石质量或数量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2、乙方承揽甲方低品位矿石外委加工业务,必须是具备证照齐全的并具有足够加工能力的选矿厂;乙方在该项目的整个作业流程中,必行遵守《尖山铁矿外委加工精矿管理办法》和《尖山铁矿低品位原矿外委加工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管理办法。
3、乙方负责从甲方采场低品位矿石储矿场拉运低品位矿石,拉运低品位矿石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甲方计量检验室出具的数据为准,低品位矿石一经拉离矿石储料场,矿石风险随即转移到乙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对所拉运的低品位矿石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须当场提出,现场协商解决,过后无效。
4、乙方拉运低品位矿石前须按照300元/吨向甲方交纳矿石保证金或预交按选比折算的相应数量、质量合格的铁精矿粉作保证。
5、甲方根据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或交付的精矿粉数量折算成相应的低品位矿石量为乙方供矿。如乙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足量的精矿粉,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矿。
6、乙方加工的成品精矿粉品位基准TFe %,粒度+100目≤0.3%,高于或低于基准品位,实行加价或降价结算,乙方加工的成品精矿粉数量和质量,均以甲方计量检验室出具的数据为准,交付的成品精矿粉实际重量扣除检验水分、杂质;甲方在乙方交货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乙方有异议时,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提出异议。
7、结算方式:按照乙方向甲方交付的铁精矿粉5000吨作为一个批量结算,不足一个批量的按照实际量结算,办理结算后30日内付款;结算单价以成品精矿粉品位基准TFe %的加工价格为基本结算价格,乙方交付的成品精矿粉品位值进行加权计算,加权平均计算法可参照太钢内部精矿粉品位计算法,对于实际品位偏离基准品位的,按照偏离区间予以奖励或扣罚;结算单价已含低品位矿石和成品精矿粉拉运费用以及税费。
8、乙方未按要求提供足量的铁精矿粉,按照当地同类铁精矿价格(元/吨)计算的相应金额从结算款中或预交款中扣除。
9、乙方从现在开始实施相关的准备工作,2012年1月份预交付合格的铁精矿粉,开始实施本项目的所有工作。
9、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知晓的对方非公开信息应尽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否则所有后果由泄露或擅自使用方承担。本合作意向书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作为公开信息使用。
10、其他未尽事项,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补充。
(此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或 法人或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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