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废物的概念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
(一)感染性废物
特征: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等;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
特征: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
特征: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
特征: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
特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意义
(一)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二)防止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引起疾病的感染与传染。
第二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公布并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背景
(一)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
现有法规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涵盖医疗废物管理的全部内容,对医疗废物的界定和分类不明确,未能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流向社会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很大社会危害性。
(二)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亟待加强。
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卫生、环保、工商、公安、计划、财政、邮电、铁路、民航、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仅由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解决各类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很大难度。
(三)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存在缺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场所、设施亟待建立。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次性医疗器具是管理中的难点:
化学消毒:残留有血液、体液的输血器、血袋、引流袋、血液透析器等医疗器具难以采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和毁形导致污染扩散;
焚烧:院内焚烧难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现行烟尘排放标准,且医疗废物中塑料制品愈来愈多,其二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院外又缺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和设施,据调查,目前仅有广州、杭州、南京等几个城市建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由于医疗废物的出口不畅,消纳问题未解决,部分医院将医疗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一些不法商贩直接从医院以收购废品的名义收购一次性医疗器具,贩卖后谋取利益. (四)各地对医疗废物处置和管理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如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政策、部门协作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困难.
城市大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较为规范,但中小医院、县及县以下医院、个体诊所存在的问题较多。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三)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四)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 (五)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全程化管理的原则
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应当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条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明确要求。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集中处置的原则
《条例》贯穿了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思想。如: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设施。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四、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上的工作重点
(一)把好医疗废物的院内关
1.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谁产生谁分类(医、护); 2。专用包装物或容器、警示标识
《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3.院内运送—规定时间、路线
《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暂时贮存-存放地点、设施的要求
《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二)与工作重点相应的保障体系 1.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2.切合本院实际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3。有效的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
4。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三)树立法制观念
《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农村医疗废物卫生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卫生管理
(一)管理职责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2。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履行相应的职责。
3.建立医疗废物登记、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规范化处置、一次性医疗用品台账管理等工作制度。
4.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理所需设施、工具等;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6。乡镇卫生院要督促本乡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规范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并加强管理。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要求 1。收集
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负责移送到本科室设置的医疗废物收集点(收集点应当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损伤性医疗废物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予毁形后消毒浸泡处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3/4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若包装袋或容器有破损或渗漏,应及时更换。不得在医疗废物中混有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洗。 2. 暂存和转运
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将各部门每天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箱(桶)内并进行登记, 48小时内将暂时贮存箱(桶)内的医疗垃圾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转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
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转运工具及暂存箱进行消毒和清洗。 3.处置
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将本单位医疗废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每次焚烧填埋前需对处置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处置地点需选在远离水源和人员聚集地的区域内。对于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对于不能够焚烧的,应在消毒后集中填埋,在进行焚烧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需注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
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需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依
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三)包装、容器及相关工具要求
1.包装袋:医疗废物包装袋为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须与生活垃圾袋有所区分。 2.暂存箱(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箱(桶)应当整体装配密闭,能防止液体渗漏,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3.转运工具: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四)人员防护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1.应当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3。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4。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五)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垃圾 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 生活垃圾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其他医疗废物 毁形消毒 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 生活垃圾袋 科室收集点 垃圾站 医疗废物暂存箱(桶) 无条件地区 消毒/焚烧、填埋 有条件地区 特种垃圾场集中处理
二、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要求
(一)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在易于管理处设置有盖容器作收集及暂存医疗废物用(整体装配密闭,能防止液体渗漏,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三)医疗废物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开。
(四)针头等损伤性医疗废物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予毁形后消毒浸泡处理.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记录.
(六)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需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七)村卫生室、农村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垃圾 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 生活垃圾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其他医疗废物 毁形消毒 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 生活垃圾袋 医疗废物专用容器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有条件地区 消毒/焚烧、填埋 特种垃圾场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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