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子悦、杨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 【审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1.21
【案件字号】(2019)鲁10民终3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光成赵芳潘慧 【审理法官】董光成赵芳潘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子悦;杨炳松;乔明初;朱林珍;乔丹;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当事人】顾子悦杨炳松乔明初朱林珍乔丹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顾子悦杨炳松乔明初朱林珍乔丹 【当事人-公司】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王雅玉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王雅玉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管咏梅王雅玉 【代理律所】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1 / 4
【原告】顾子悦;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被告】杨炳松;乔明初;朱林珍;乔丹
【本院观点】上诉人顾子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子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顾子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
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顾子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6:20
顾子悦、杨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终33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子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玉,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松。 原审被告:乔明初。 2 / 4
原审被告:朱林珍。
原审被告:乔丹。
三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审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玉,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83号802室。 负责人:樊培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子悦因与被上诉人杨炳松、原审被告乔明初、朱林珍、乔丹、原审第三人上海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2019)鲁109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子悦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准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子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子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顾子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董光成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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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员 刘珍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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